● 生物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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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資料主要是記錄生物本身資料,
包括:名稱、數量、性別型態與行為。 |
此項目主要是記錄生物本身資料,最主要的內容包括:名稱及數量,其次則為性別型態與行為。
1. 名稱:
這是所有紀錄中最重要的一項,通常關係到調查者本身的鑑定能力,如果在這方面錯誤的話,那結果可能會相差十萬八千里。如果判斷正確時,後續的問題則比較容易。
在此先不討論鑑定的問題,我們一般使用青蛙名稱其實都是中文俗名(沒有〝中文學名〞這種稱呼),並沒有一定的稱呼,不過習慣上,還是會使用眾人公認的名稱來稱呼。例如:「斯文豪氏赤蛙」,就有人習慣稱「斯文豪氏蛙」。這種差異還可以接受,只要在最後登錄的過程中統一即可。
另外,有時為了在野外方便紀錄,會以簡稱記錄之,如:「斯文豪氏赤蛙」則記錄為「斯文豪」;「拉都希氏赤蛙」則記為「拉都希」、「拉都」或「拉」都可以,只要登錄時可以辨認即可。但有些物種則會產生混淆,如:「台北樹蛙」與「台北赤蛙」則不要簡稱為「台北」,可改寫為「台樹」與「台赤」;「黑眶蟾蜍」與「黑蒙希氏小雨蛙」則不可簡寫為「黑」。如果記錄者與登錄者為不同人時,則在簡稱這部分,則需要先有共識,以免造成後續莫大的困擾。
2. 數量:
理論上,除了搜尋蛙類的能力差異外,調查者在野外觀察到幾隻個體,就要確實記錄記之個體,不應該會有任何疑義。不過有時後我們會採用鳴叫紀錄法來調查,此法在估計數量時,誤差通常較大。如果今天只有三、四隻在鳴叫時,通常不太會誤判;但是當遇到許多隻青蛙鳴叫聲重疊,或者大合唱時,每個調查者估計的結果幾乎都不一樣。
為了減少鳴叫計數法的誤差,建議由兩至三位調查者同時聆聽,並給予估計,然後再取平均數即可。此外,當青蛙於大合唱時,實在很難估計確實的數量,所以僅能適用於相對族群量的比較,而在記錄時多以十隻為單位,如20、30或40隻,通常在估計時顯少超過50隻,除非真的確定當時的數量超過50隻。在估計大族群量時,寧願低估也不願高估。低估時,至少還可確保真的還有這些數量存在:但高估時,卻會將其他數量較少的物種比例壓的更低,這樣會使得分析結果偏差更大。
當然,這種聽音計數的方法太過主觀,建議由兩人以上同時估計,並且於研究期間多採用同套標準計數;不過,在比較嚴謹的研究中,會將這部分資料獨立出來分析,不會和目視遇測法的資料一併分析,這樣亦可保障非繁殖物種的比例不會被過度稀釋掉。在蝌蚪的計數上亦同,若遇到一大片蝌蚪時,可採取分區估計的方法,計算一小區塊內的蝌蚪數量,然後再估計共有幾個區塊,相乘即可獲得全數的估計數量。
3. 性別型態:
此項目主要記錄類別為:雄蛙(M)、雌蛙(F)、幼蛙(L)及蝌蚪(T)。
臺灣大部分的蛙類都可以由外型與第二性徵來判斷雌雄,只有少部分物種必須當場捕捉來判定。由於,蛙類性別的判定需要一些時間,所以調查者需依據研究需求,決定是否記錄此項目。一般來說,資源調查不太強調性別的比例,但若能明確判斷型別時,這些資料將可提供未來研究者相當重要的依據。若想要針對某種蛙類的生殖生態進行研究,就必須記錄此項目,且可用於估計觀察性比(調查到的性別比例)。
另外,幼蛙有時會被併入成蛙當中,用來估計族群數量:但蝌蚪的部分則一定會獨立分析,不會跟成蛙的數量一併,因為蝌蚪的數量通常很多,但其中僅會有少部分的蝌蚪順利變成成蛙,所以,若將蝌蚪數量與成蛙數量合併,則會嚴重高估族群量。
此外,若想對蝌蚪進行詳細研究者,建議精算蝌蚪數量並予以分期,一般學術研究採用Gosner所訂定之蝌蚪分期,共細分為46期;但建議可採用較簡單的分期即可,如:卵(還在卵囊中)、蝌蚪(沒有腳)、後腳(只有後腳芽至整隻後腳生長完整)、前腳(前肢伸出且縮尾中)及幼蛙(剛變態完成)。
4. 行為:
這項紀錄主要係以看到該個體的瞬間,牠所表現的行為,雖然一般的族群調查不會記錄與分析行為資料,但此記錄在某方面卻是有助益的,假定我們觀察到某蛙類之生殖行為(如:生殖聚集、鳴叫、築巢、配對...),那我們就可以用來判定其生殖季節。由於動物行為項目繁多,且一個研究者之定義有所不同,為方便記錄蛙類的行為,多以下列10項紀錄之:1.生殖聚集、2.鳴叫、3.築巢、4.領域、5.配對、6.打架、7.護幼、8.單獨、9.覓食、10.休息。
以下針對其中幾個比較容易混淆的部分加以說明:1.生殖聚集—該蛙於特定季節時會大量聚集於特定場所進行生殖活動,此聚集行為稱之,多發生於雄蛙身上。3.築巢—如台北樹蛙、豎琴蛙,牠們會在鳴叫前於地面挖洞築巢,而非打卵泡之行為。4.領域—此行為較難觀察,主要針對某些強悍雄蛙於生殖季節會爭取地盤,發出領域叫聲,驅趕外來者之行為,時常伴隨打架行為一起發生如:牛蛙、古氏赤蛙。6.打架—為爭取生殖機會而進行推打、擠壓之行為。7.護幼—主要針對艾氏樹蛙會回到產卵地點,並正在執行「為卵保濕」及「驅趕掠食者」之行為。9.覓食—包含正在搜尋、注視或捕食獵物之行為常在燈下觀察到蟾蜍的覓食行為。10.休息—主要指白天蟄伏,防止日曬與水分散失之行為。
以上10個行為當中,最常被紀錄到的行為就是「單獨」;但許多調查者最常見到的就是「跳躍逃離」,由於此行為係受到調查者干擾所發生之不正常行為,所以並不被列入一般行為表當中,倘若研究者能更判斷出跳躍前的行為則記之,反之則寧可不記錄行為資料。以上行為簡表主要是為了方便記錄用,倘若調查者觀察到相當特殊之行為,且很明確無法歸類於任一行為當中,則建議在備註欄記錄之;但如果研究者想要進一步研究蛙類行為,則必須更加細分才夠使用。儘管我們對於各項行為之定義加以描述,但在執行上難免完全客觀,多少會有些人為的誤判與疏失,所以行為資料多用於輔助說明,鮮少成為研究分析之主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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